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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4 13:49:00   作者: admin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标题】上海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3-7-7
【实施日期】1993-7-7
【文号】沪人[1993]110
【题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建立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市博士后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是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等。
  第五条 本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

  第六条 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市各单位(包括市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市高教、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本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上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在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本市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在当年招收计划未下达前,各设站单位可先参照上一年度的招收计划进行安排。招收计划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如当年度确实招收不到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不成招收计划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在第四季度对剩余的招收计划数进行调整使用,并将调整结果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在完成当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后,如有留学博士回国申请进站,可不受名额限制。具备设站条件但尚未被批准设站的单位,可招收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征得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在上报有关审批材料时,应注明经费来源和住房安排等情况,确保每人每年1.5万元的日常经费、其它必需的科研经费和与本单位其他博士后相同条件的住房等。

第四章 进站及进站后管理

  第十一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具体申请办法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有关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对跨学科做博士后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向设站单位提出进站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含原件);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证书未发,可由博士生培养单位出具答辩通过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两人的推荐信。
  第十四条 国外留学博士向本市各设站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驻外使领馆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一式两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学位证明材料;
  3、博士生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两人(至少一人是国外的)的推荐信。
  第十五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组织本单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接收进站意见后,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将结果书面通知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获准后,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然后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课题一般应与设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相结合。如自己确定科研课题,需事先征求设站单位专家的意见,并经设站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主要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教学任务。

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向所在站提交工作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所在站应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的使用意见,同时,根据本人提出的申请,对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分配工作,可由本人自行联系,也可由设站单位向有关单位推荐,必要时也可由市人事局或人事部专家司协助联系,经双向选择后分配工作。设站单位在办理分配手续时,需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2、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总结;
  3、设站单位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科研成果的考评意见;
  4、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第二十一条 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本市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注明办妥离站的有关手续)到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分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在站期间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的人员,由设站单位作出终止在站工作的决定,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逾期半年不归者,由设站单位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按自动离站处理。

第六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根据在站实有人数,按国家规定标准,经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拨发,用于博士后科研补助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补贴等项)。各设站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此项经费后,应及时将收据送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划拨经费。因工作需要
  延长在站工作时间,须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延长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设站单位对博士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每年对设站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设站单位应于每年一月上旬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日常经费支出明细表和按科研、生活两部分写出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由各设站单位按全国博管会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作及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龄计算及第一站、第二站的工资标准,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执行,由设站单位工资管理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设站单位财务部门或博士后管理部门按月发放,主要用于购买书籍、资料及支付房租等。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有关手续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配偶子女落户和商品供应问题的通知》(〔86〕国家发干字0398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两居室带家具的住房一套,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市博士后公寓(复旦分部、中科院上海分院分部等)仅限于博士后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八章 博士后联谊会

  第三十三条 本市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研究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研究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市博士后联谊会每年度的活动计划制定后,应报送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与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商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