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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风研究基金

上海台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8-03 19:53:51   作者: 办公室

附件 1
 上海台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科研氛围,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上海气象重点学科的稳步发展和既定科学技术目标的实现,推动区域气象合作和气象业务技术的发展,特面向相关领域的科研业务人员设立上海台风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台风基金项目)。
第二条 台风基金项目由上海市气象局设立,委托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设立的台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台风基金办)进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  指南制定和发布
第三条 台风基金办组织国内外专家,根据学科、业务技术发展需要和国际科技前沿等,征集讨论提出年度台风基金项目指南。
第四条 台风基金项目指南经上海市气象局审批通过后公开对外发布。
第五条  台风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台风、海洋气象、数值天气预报及其它与上海和华东区域气象业务相关领域的应用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主要分为:
重点学科领域:平均资助强度15万;
业务亟需领域:平均资助强度2万;
区域协同发展领域:平均资助强度10万;
青年科技骨干专项:资助上海市气象局青年科技骨干和在站博士后,平均资助强度2-3万。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台风基金项目应符合指南要求,研究内容、研究手段和方法有创新,预期目标、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成果有科学意义或业务应用前景,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台风基金项目指南相关领域的科研业务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在读全日制学生除外。鼓励一线观测预报业务人员短期离岗开展项目研究。
第八条  申请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台风基金项目。每项台风基金项目需与台风所的固定科研人员合作,并指定其作为项目合作者。
第九条  台风基金办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函审或会议评审,形成书面评审意见,报上海市气象局审核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台风基金项目承担人在签订《上海台风研究基金项目任务书》后即可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台风基金项目应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知识产权共享声明,研究成果为台风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和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共同拥有。软件类研究项目应提供全部源程序文本及使用说明。项目资助所发表的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及业务系统等成果应将“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Shanghai Typhoon Institute,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作为第一或者第二署名单位,注明得到台风基金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 在台风基金项目批准受资助期间内,项目承担人原则上应赴台风所开展1-6个月的客座研究。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台风基金项目承担人应提前三个月向台风基金办提出结题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相关技术文档。
第十四条 台风基金办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验收项目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在项目执行期间内未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开展工作或未发表任何署台风基金项目成果的项目视为不合格,并发函通知申请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三年内不接受该项目承担人对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七条 台风基金项目接受上海市气象局科技发展处对项目指南、立项、实施和成果转化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气象局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